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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有13条,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但不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市民如掌握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可到公安机关举报,或通过“110”报警电话、12110短信报警平台、山东民生警务平台以及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根据《办法》规定,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
一、举报吸毒,毒驾或容留他人吸毒的,每顺线查货处理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其中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奖励1000元。
二、举报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50克以下,每案奖励1000-5000元;
2、50-100克,每案奖励5000-30000元;
3、1000克以上,每案奖励3-10万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3000元;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3万元;
2、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2万元;
3、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4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1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每案奖励1000-5000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1万元。
五、举报其他涉毒违法活动或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进行奖励。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需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审批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出具委托书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领。举报人需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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