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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购买毒品,不从中获利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 【案情介绍】 2013年5月,家住宽城的李某认识了无业游民高某。两人混熟后,李某得知了高某吸毒后,便做起了居间介绍人。并约定以每克950元的价格帮助高某购买冰毒。两人达成口头协议后,李某以每克900元的价格向被熟识的朋友周某联系购买冰毒。三方达成合意后,周某驾驶冀号面包车到秦皇岛市抚宁县找上线购买冰毒并于当日返回。同去的还有任某。两天后,李某和周某、任某一起到宽城县天宝假日酒店与高某进行毒品交易。三人到酒店楼下后,任某得知此次是进行毒品交易,但仍然跟随其他二人上楼进行交易。高某当场验货后,周某让任某到面包车的副驾驶手抠处取冰毒。取完冰毒后,任某返回宾馆房间继续进行交易。三被告人与高某交易时当场被抓获。经鉴定当场搜缴的冰毒为5.68克。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供述的上线并未抓获到案。 【法院审判】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周某、任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数额达5.6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实施贩卖毒品活动而居间介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被告人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承办法官介绍,远离毒品,避免吞噬了自己的财物和灵魂。多学法,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贩卖的同样触犯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