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南京毒品犯罪律师 > 律师文集 > 贩卖毒品罪>正文
分享到:0

走私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