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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仅14岁的小曹是本市某初级中学的学生,平时喜欢上网,有时还逃课进网吧打游戏、QQ群聊天。偶然间,他从网上得知做冰毒生意赚钱很容易,于是在自己的QQ群上留言:“有需要冰毒者可与我联系”,购毒者王某看到后,就通过QQ与小曹约定购买一包冰毒。2008年5月15日,小曹从他人处以人民币350元购得冰毒一包,并于当日17时许,在本市杨浦区长阳路某处,以人民币450元的价钱贩卖给王某。后被民警人赃俱获。经检验,缴获的一包冰毒重0.44克,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检察院认定】

  被告人小曹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人小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贩卖”毒品是指非法销售毒品,包括批发和零售,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的,同样也属于贩卖毒品。本案中被告人小曹利用网络散布贩卖毒品的信息,数量虽然不大,但同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毒品对人类的危害众所皆知,毒品会侵害人的内部器官,破坏人的机能组织和思维能力,对人体产生极大的损害,甚至会造成死亡。贩卖毒品的行为更是严重危害了他人的健康、扰乱了社会秩序,同时也践踏了法律。甲基苯丙胺是一种精神药品,属兴奋剂类,因其固体形状为结晶体,酷似冰糖,被俗称为“冰”。近年来在东南亚和我国,贩卖冰毒的行为较为严重。本案中的小曹只想到卖了毒品能赚钱,却没有考虑到将付出多么沉重的代价。他不仅失去了自由,也在自己的人生履历上留下了抹不去的污点。青少年应当充分认识毒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一辈子珍惜生命,远离毒品,珍惜青春年华,走好人生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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