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南京毒品犯罪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法律>正文
分享到:0

  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1) 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实施走私的行为。

  认定走私毒品罪,应注意划清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刑法》对走私毒品罪分别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1)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   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