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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人盗窃获死刑

   今年36岁的王志太是湟中县人,只有初中文化程度。2012年12月25日下午,王志太来到被害人史某某的家中。王志太与史某某因嫖资数额发生争执,王志太用尖刀捅刺史某某的左胸,致使史某某死亡。离开现场时,王志太盗走史某某提包内的4千余元现金。

   2012年7月,王志太在青海省玛沁县大武镇屠宰厂工作期间,偷配了该厂保险柜钥匙,盗得现金7万余元。

   罪犯王志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不容忽视的是,王志太仅因言语争执即采取扼颈、捂压口鼻、刀捅等手段,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王志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9月11日上午,罪犯王志太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运输毒品获死刑

   今年34岁运输毒品犯金宁,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只有小学文化水平,没有职业。早在1999年12月14日,金宁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10日,金宁驾驶车牌号为青AP3896的别克商务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运往西宁。次日3时许,当车行驶至甘肃省境内时,被缉毒民警跟踪,金宁随即驾车驶离高速公路,逃至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新建村附近,并将所驾驶的车辆及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分别藏匿。之后,金宁打电话指使同案马彦财(已判刑)将甲基苯丙胺转移并分别藏匿在马彦财租住房和亲属家中。同月12日,公安人员抓获马彦财,并根据其指认查获所藏匿的甲基苯丙胺共计2709.244克。

   罪犯金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金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罪犯王志太、金宁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处罪犯王志太、金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9月11日上午,罪犯金宁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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