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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常识

来源:南京毒品犯罪律师 网址:http://www.qddpfzls.com/ 时间:2021-05-12 17: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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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常识

一、毒品有哪些种类

毒品种类很多,范围很广,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

从毒品的来源看,可分为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三大类。天然毒品是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的毒品,如鸦片。半合成毒品是由天然毒品与化学物质合成而得,如海*因。合成毒品是完全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造,如冰-毒。

从毒品对人中枢神经的作用看,可分为抑制剂、兴奋剂和致幻剂等。抑制剂能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静和放松作用,如鸦片类。兴奋剂能刺激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如苯丙胺类。致幻剂能使人产生幻觉,导致自我歪曲和思维分裂,如**卡林。

从毒品的自然属性看,可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品,如鸦片类。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苯丙胺类。

从毒品流行的时间顺序看,可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传统毒品一般指鸦片、海*因等阿片类流行较早的毒品。新型毒品是相对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冰-毒、摇头丸等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在我国主要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在歌舞娱乐场所中流行。

二、新型毒品有哪些

新型毒品是相对鸦片、海*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主要包括:冰-毒、LSD、**卡林、苯环利定、氯胺酮、摇头丸、三唑仑、氟硝安定等。

三、我国刑法中所界定的毒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

四、毒品犯罪的罪名都有哪些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五、毒品有哪些危害

毒品的危害特别严重总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吸毒者自身的身体危害。

2、对吸毒者家庭的危害。

3、对社会治安的危害。

4、对社会生产力的危害。

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在侵蚀着家庭、社会的健康发展,如不能有效戒毒,最终结果只有家破人亡。

六、人们对毒品的依赖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

第一是生理因素。人脑中本来就有一种类吗啡肽物质、维持着人体的正常生理活动。吸毒者吸了海*因、外来的类吗啡肽物质进入人体后,减少并抑制了自身吗啡肽的分泌,最后达到靠外界的类吗啡肽物质来维持人体的生理活动,自身的类吗啡肽物质完全停止分泌。那么,一旦外界也停止了供应吗啡肽物质,则人的生理活动就出现了紊乱,出现医学上说的“反跳”或“戒断症状”,此时,只有再供给吗啡物质,才可能解除这些戒断症状,这就是所谓的“上瘾”。

第二是社会因素。包括社会环境能否获得毒品,社会动荡不安对人的影响,社会文化背景决定哪些人易成为毒品的俘虏,社会法律对毒品的态度等等。

第三是个人的心理因素。研究结果倾向于认为在不同性格的人当中易冲动,对社会常规模式具有反抗性,以及对挫折忍受差者这三类人,有着相对较高的危险度,即具有较高的滥用药物成瘾的易感性。海*因毒品具有舒适和欣快感的药理学特征。吸食海*因毒品初始有一种强烈的欣快感,实践表明,多数成瘾者第一次吸毒后就有浑身困乏、非常难受的感觉,而渴望第二次吸毒,从而导致成瘾。因人已适应了药物,从而产生了生理和心理的依赖。因此说吸三次海*因就会上瘾是有大量例证的,那些认为偶尔吸一下海*因无所谓的看法是非常错误的,也是非常危险的。

七、未成年人涉嫌毒品犯罪的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八、毒品纯度的折算公式

刑事案件中毒品纯度的折算公式

1、1克可卡因=0.2海*因;

2、毒品海*因纯度不足25%时的折算公式

被缴获毒品数量×被缴获毒品数量的纯度(X%)÷25%.

提示:关于毒品含量鉴定问题争论由来已久。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禁毒的决定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对含量鉴定提出要求,以含量为25%的海*因视为刑法中规定的海*因。此后,也一直要求对死刑毒品案件不仅要做定性分析,而且要做定量分析,即含量鉴定。因为发现有些涉案毒品大量掺假,含量很低。比如1000克海*因,含量是1%,仅相当于含量为25%的海*因40克。而国际上通行标准是含量达到25%的海*因才视为纯品,所以最高法院当时规定按25%折算。

1997年制定新刑法时,有的部门提出,搞毒品含量鉴定要求比较高,基层公安机关无论是财力物力人力都达不到。所以1997年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从那之后,公安机关不再做纯度鉴定,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只鉴定定性。不做含量鉴定的话,法院只能按照数量量刑,不很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