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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由于缺少社会经验很容易被他人蛊惑犯罪,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未成年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怎么处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未成年带毒品怎么判罚

  携带毒品,如果只是持有的话,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看持有的毒品种类与数量来决定量刑,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贩卖毒品如何定性

  贩卖毒品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该罪名的成立要看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对贩卖的假毒品是否知晓。如不知道他贩卖的毒品是假的,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明知是假毒品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

  【案情简介】

  受援人孔某,女,1999年5月出生。2015年8月25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受援人孔会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孔某在其位于石狮市锦尚镇卫生院旁一临时搭盖房子的住处,多次帮助其母亲郭某(分案起诉)贩卖海洛因给他人,其中2014年10月或11月的一天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李某;于同年11月5日贩卖毒品给潘某,于同年11月8日贩卖毒品给尹某,于同年11月9日贩卖毒品给韦某。石狮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孔会多次伙同他人故意贩卖海洛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过程】

  由于孔某为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石狮市人民法院通知,依法指派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李文彬律师、王鹏程实习律师律师为被告人孔某提供辩护。承办律师接受本案后,及时到石狮市人民法院进行阅卷并复印了相关的材料。在翻阅完相关案件材料后,经过综合分析,承办人发现存在几个疑点:一、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首先,从侦查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的工作说明书可知: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9时许,而被告人被第一次讯问的时间为该日20时6分,中间近10个小时的时间,不知道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做了此什么?二、证人尹某等人的证言不具有关联性;三、侦查机关扣押的毒品来源存疑。侦查机关提供的关于放置扣押毒品地点照片上没有被告人的指认。

  2015年9月9日,承办人至石狮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孔某,向受援人阐明相关法律问题、办理相关委托手续,询问受援人案件的相关情况,就起诉书中存在的几个疑点,以及该案涉及的证据、证人证言等相关案件向受援人逐一核实。据受援人陈述其在被抓捕过程中及归案后均受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殴打,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不属实,其没有帮其母亲贩毒,亦不认识起诉书上列明的、指认其协助郭群贩卖毒品的证人李某、潘某、尹某、韦某。

  2015年9月14日9时30分,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承办人作为孔某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孔某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孔某多次伙同他人故意贩卖海洛因,并向法庭提供该案的相关证据。

  孔某否认其贩卖毒品,其不知道其母亲郭某是否贩

  未成年人由于缺少社会经验很容易被他人蛊惑犯罪,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未成年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怎么处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未成年带毒品怎么判罚

  携带毒品,如果只是持有的话,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看持有的毒品种类与数量来决定量刑,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贩卖毒品如何定性

  贩卖毒品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该罪名的成立要看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对贩卖的假毒品是否知晓。如不知道他贩卖的毒品是假的,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明知是假毒品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

  【案情简介】

  受援人孔某,女,1999年5月出生。2015年8月25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受援人孔会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孔某在其位于石狮市锦尚镇卫生院旁一临时搭盖房子的住处,多次帮助其母亲郭某(分案起诉)贩卖海洛因给他人,其中2014年10月或11月的一天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李某;于同年11月5日贩卖毒品给潘某,于同年11月8日贩卖毒品给尹某,于同年11月9日贩卖毒品给韦某。石狮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孔会多次伙同他人故意贩卖海洛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过程】

  由于孔某为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石狮市人民法院通知,依法指派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李文彬律师、王鹏程实习律师律师为被告人孔某提供辩护。承办律师接受本案后,及时到石狮市人民法院进行阅卷并复印了相关的材料。在翻阅完相关案件材料后,经过综合分析,承办人发现存在几个疑点:一、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首先,从侦查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的工作说明书可知: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9时许,而被告人被第一次讯问的时间为该日20时6分,中间近10个小时的时间,不知道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做了此什么?二、证人尹某等人的证言不具有关联性;三、侦查机关扣押的毒品来源存疑。侦查机关提供的关于放置扣押毒品地点照片上没有被告人的指认。

  2015年9月9日,承办人至石狮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孔某,向受援人阐明相关法律问题、办理相关委托手续,询问受援人案件的相关情况,就起诉书中存在的几个疑点,以及该案涉及的证据、证人证言等相关案件向受援人逐一核实。据受援人陈述其在被抓捕过程中及归案后均受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殴打,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不属实,其没有帮其母亲贩毒,亦不认识起诉书上列明的、指认其协助郭群贩卖毒品的证人李某、潘某、尹某、韦某。

  2015年9月14日9时30分,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承办人作为孔某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孔某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孔某多次伙同他人故意贩卖海洛因,并向法庭提供该案的相关证据。

  孔某否认其贩卖毒品,其不知道其母亲郭某是否贩卖毒品,其亦不认识证人李某、潘某、尹某、韦某。孔某还供述在归案过程中和归案后,其均受到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殴打,其供述不属实。

  承办人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及案件的相关材料,发表辩护意见:(1)被告人孔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系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证人尹某等人的证言仅能证明被告人孔某有传递毒品的事实,而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犯罪故意,无法证明被告意识到郭群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该证言不具有关联性。(三)侦查机关提供的辨认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存疑。据被告人陈述被告被抓获时与证人尹某等人关押在同一辆车,因此,被告人辨认购毒者的笔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若法庭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了犯罪,被告具有未成年人犯罪、从犯、贩卖毒品量小情节轻微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持有毒品,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涉嫌非法持有毒品,量刑是根据你持有毒品的种类和数量来决定的。但是,轻微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卖毒品,其亦不认识证人李某、潘某、尹某、韦某。孔某还供述在归案过程中和归案后,其均受到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殴打,其供述不属实。

  承办人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及案件的相关材料,发表辩护意见:(1)被告人孔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系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证人尹某等人的证言仅能证明被告人孔某有传递毒品的事实,而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犯罪故意,无法证明被告意识到郭群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该证言不具有关联性。(三)侦查机关提供的辨认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存疑。据被告人陈述被告被抓获时与证人尹某等人关押在同一辆车,因此,被告人辨认购毒者的笔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若法庭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了犯罪,被告具有未成年人犯罪、从犯、贩卖毒品量小情节轻微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持有毒品,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涉嫌非法持有毒品,量刑是根据你持有毒品的种类和数量来决定的。但是,轻微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