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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贩毒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不管卖多少毒品,公安机关都会追究刑事责任。贩毒一般根据贩毒的类型、数量等因素决定如何判刑,那么贩毒是否会构成累犯?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贩毒累犯是否会加刑

  贩卖毒品构成累犯的,人民法院不会加刑,但会从重进行处罚,例如量刑标准是处三上以下有期徒刑的,累犯可能就处三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贩卖毒品的客观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

  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贩卖不以反复进行及现实得利为构成要件,即使只贩卖一次,甚至亏本,也应构成犯罪。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

     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继续实施毒品犯罪,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董某某指使同案犯自长治市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至太原市,同案犯在滨河高速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936克,经鉴定含量为76.5%。7月28日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又指使他人自长治市运输甲基苯丙胺437.82克至太原市。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时从其家中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412.95克(其中386.3克经鉴定含量为80.4%)。公安人员对其实施抓捕时,被告人董某某使用一把单刃刀暴力拒捕,砍伤公安人员左前臂,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二)裁判结果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董某某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又实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于2016年10月26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我院于2017年12月19日二审审结,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被告人董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各级人民法院保持严厉惩处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被告人董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贩卖毒品,属于累犯及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在公安人员对其抓捕时,疯狂拒捕,持刀砍伤公安人员,人身危险性大。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的法律和政策精神。

  据《刑法》的规定,累犯是要受到严惩的,所以在贩卖毒品构成累犯后,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不会追加处罚,而是会从重处罚。比如量刑标准为3-5年有期徒刑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